我们平时到餐厅吃饭,可能会遇到服务员因忙碌误将菜上错的情况,那么问题来了!餐厅上错菜,你吃了要不要买单?《民法典》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快来看看吧~
案
小红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她,小红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红付钱?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小红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例
专 家 解 读
除了上述专家的视频讲解,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和“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期刊文献,均摘自CNKI《律师知识库》,供大家学习呦~
正确理解不当得利之"得利"性质合法与否,得利人所得是否为非法利益,是准确适用《民法典》不当得利的基本前提。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很长时间将不当得利视为不法得利。《民法典》确立了不当得利的"得利"之合法性质,纠正了之前将不当得利视为违法得利的错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弥补物权变动规则导致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债上救济,不当得利和非法得利不具有关联性。不当得利不是为了弥补受损方损失,其返还范围以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为限,不当得利返还与侵权赔偿、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机能不兼容。得利人取得利益的手段和方法虽无不法,却没有继续保持所得利益的法律基础和道德之正当性,故而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一方。基于不当得利的合法性质,不当得利与侵权得利、违约得利不存在请求权竞合,也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得利人恶意之情形,允许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聚合。
2020年7月,原告金昌市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街道花砖铺装的劳务工程。施工中由具体的管理人员招募工人负责施工并制作工资表提交公司审核支付劳务费。之后,原告根据管理人员提交的工资名册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向被告马某银行账户转款支付工资4900元。后经核实,马某并未在原告承揽的工程中务工,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遂向马某索要支付的款项,然而马某拒不返还,并辩解称其是为朋友帮忙出借了银行卡及身份证,收到原告钱款后已经转给了朋友,其不应当返还。于是原告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无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务工却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工资,其获得收益无合法根据,并且使原告遭受损失,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金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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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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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共服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