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刘某等
绑架、拐卖妇女、强制猥亵案
——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刘某等一伙于2019年某日晚,撬门进入被害人蔡某租住的出租屋,将蔡某绑架至其一伙租住的出租屋,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后以将蔡某卖掉为要挟,要求蔡某的家属支付赎金。被告人刘某于第二天下午窜至蔡某被囚禁的房间内,对蔡某实施强制猥亵。后因蔡某家属未能支付赎金,陈某、刘某等一伙将蔡某贩卖给他人并瓜分所得赃款。
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最终因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因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了多种形式的不法侵害,是一例典型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人民法院深挖犯罪线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实,经审理后准确适用法律,对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仔细进行甄别,分别定罪,对各被告人均依法科以重刑,确保本案中所有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均得到严惩,体现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立场和决心。
案例二:
陈某强迫卖淫案
——侵犯妇女性权利绝不姑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等人,自2019年起,在某沐足店提供按摩、洗脚及卖淫服务。2020年10月,被害人王某、张某先后被带至该沐足店,陈某等人为非法牟利,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王某、张某在该店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被害人张某在被强迫卖淫期间,趁机从沐足店逃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同案人也均以强迫卖淫罪获刑。
【典型意义】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以欺骗、暴力、威胁方式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案件引发群众的强烈愤慨。妇女是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妇女的恶性犯罪,给受害者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被告人被判处重刑,体现了国家和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绝不姑息纵容的明确态度。
案例三: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民法典中家庭主妇的“贴心条款”
【基本案情】
刘某与吴某于2015年相识后自由恋爱, 201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均一般。2019年8月25日生育一婚生女儿。吴某在刘某怀孕期间曾因家庭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双方又因女儿抚养、家庭经济问题时而发生争执。现刘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吴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共50000元等请求。
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主要在家理家务及抚养吴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婚生女出生后一直主要由刘某本人在直接抚养,2021年3月底,双方因家庭出现纠纷,刘某将婚生女带走离开吴某家庭并分居至今,现刘某因负担抚养婚生女等其分居后没有经济收入等原因,其本人生活较为困难。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婚姻法》第四十条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是立法的进步,也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确实为家庭付出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现刘某经济较为困难,吴某虽经济收入不高,但相比较而言,吴某的经济条件比刘某好,故吴某应适当予以补偿帮助刘某,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及结合吴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二审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补偿刘某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共2万元。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且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本案中的刘某就是这样的例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主要在家理家务及抚养吴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婚生女出生后也一直主要由刘某在家直接抚养。离婚时,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吴某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刘某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困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判决吴某应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辱骂、殴打,李某出于对陈某的暴力行为的恐惧,于 2019 年 5 月份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在分居期间,陈某仍屡次到李某娘家闹事并经常通过微信对李某进行言语威胁。2020 年 6 月份,李某在娘家被陈某殴打致伤,其因无法忍受陈某对其身心的伤害行为,于 2021 年 4 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其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便进一步升级,不但多次跟踪李某到其工作单位和娘家,扬言要给李某“教训” ,更在三更半夜屡次通过语音电话、微信骚扰李某。李某认为陈某的上述行为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为避免危其自身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陈某对李某及其亲属实施辱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亲属。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申请人李某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其有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申请人李某的家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如被申请人陈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妇女因遭受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不仅具有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部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促进家庭和谐。然而,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仍存在“不知用、不愿用、不敢用”的心理,导致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率不高。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也通过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潮州辖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份。法官呼吁, 家庭暴力不仅关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家门”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让权利沉睡,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依法维权。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2-03-08
策划:白珊 杨荣华
编辑:白珊 杨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