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新起点
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的妇女权益状况可以反映其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之后,2022年4月18日,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05年通过了修正案,2018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全面修订,是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一个重要目标,并且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中保障妇女权益的举措相辅相成。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诸如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就业性别歧视加剧、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需要法律及时回应。因此,本次修法既是为了及时回应时代要求,立足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也是为了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我国妇女的全面发展和对各项人权的全面享有。
首先,本次修法过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收到近300封群众来信。其间,全国各地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还召开了修订草案的征询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其次,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回应社会关切,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修法将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修订草案增设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实践中,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积累了多样化的地方经验,有的已经写入地方立法。修订草案将这一制度上升为人大立法,有利于从源头消除妇女歧视,促进男女性别平等。进一步强化了妇联的角色,比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草案创设了多个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比如各级妇儿工委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这些机制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二审草案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体现了更加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草案还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修订草案强调对妇女就业平等权以及财产权益的重视。促进男女平等的关键手段是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提高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地位。本次修订草案强调保护妇女的就业平等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以保障妇女参与和共享发展成果。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是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一直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矛盾争议颇多,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便于识别和处罚,还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会与妇女联合会依法监督等完善了救济渠道。而二审草案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预防和消除生育歧视,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草案还特别针对平台用工明确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弥补了目前互联网用工还无法完全适用劳动法的漏洞,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增强了新形势下对妇女工作权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更好保护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妇女权益享有水平的差距。草案还细化了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增加了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了对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家务照料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体现了先进的性别理念。
第四,修订草案强调对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重点保障。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新现象新趋势,修订草案回应时代挑战和现实需求,对妇女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给予重点保障。一审草案将原来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扩大了妇女权益的保障范围,丰富了保障内容。而二审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将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更加突出了对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障。草案将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分别保护,概念更清晰,重点更突出,也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体系。此外,还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新内容。草案完善了对性骚扰的规制,解决了性骚扰认定难问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和界定。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善了对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和工作制度,并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同样适用此项规定,避免了处理平台用工中的性骚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增设了对拐卖绑架妇女的侵害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增加了学校入职查询制度,发现求职人员或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结合妇女特点和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草案新设条款要求充分尊重妇女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自主权,尊重孕产妇本人意愿。针对新冠疫情中个别地方对妇女的特殊需求未给予重视的情况,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要求国家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时,应当考虑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的需求。
总的来说,本次修法体现了我国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式,进一步优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制度设计,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提升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也意味着我国妇女的人权保障以及整体的人权保障水平将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陆海娜 时间:2022-06-01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专家:明确受性骚扰、PUA等侵害的维权途径
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再次迎来大修。
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等。
本次修订,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现行法律相比,拟新增哪些规定?新规将对女性带来怎样的影响?红星新闻就此专访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
加强对女性就业权、生育权等权利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女性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经济价值
言及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背景,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告诉红星新闻,从1992年至今,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极大进步。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在法治建设中,受到优先重视。“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但是近年来,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刘文利举例,如关于生育的政策,从独生子女政策,到现在的三孩政策,在目前面临的社会发展的节点,出台更加完整、科学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变得非常紧迫。同时,中国的发展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性别平等研究的国际交流、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的召开、《北京宣言》的出台等,“整个社会环境已经到了一个要发生重大变化的阶段。”
刘文利表示加强对女性人格权、就业权、生育权等权利的保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亮点。
以对女性生育权的保障为例,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命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如果婚前保健制度得以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出生缺陷情况的发生。”刘文利说,我国曾经强制执行婚前检查制度,但后来改为自愿。改成自愿以后,诸多数据显示,婚前检查比例非常低。
刘文利表示,在女性的生育权方面,我国三孩政策已出台,但相关数据显示,生育水平在不断下降,且下降趋势尚无遏制的迹象,“在我国人口有着重大需求的情形下,妇女生育权的保障就变得尤其重要。”
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修订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由国家和社会力量提供保障和支持,这也体现了政府的担当。”刘文利说。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刘文利坦言,离婚时,全职太太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她在家里做的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照料子女等方面,都不被认为是有经济价值的。”修订草案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女性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经济价值,”刘文利称,“其实还有很大的社会价值。”
多年来,由婚恋纠纷引发的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案件并不鲜见。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更加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
明确禁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本次修订中非常好的一方面:更加重视女性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刘文利认为,多年来,无论是婚恋中,还是校园里,一些女性受到的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其实是非常严重的。很多事件提醒我们政策制定者,要关注女性面临的这样一种严峻的生存现实。本次修订中,防止校园性骚扰、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等,都提及了,而且将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比如,‘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精神控制(PUA)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这在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是没有的,这是个比较大的变化。”
“如果女性遭受了家庭的性暴力或职场的性侵害,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给她们提供帮助,她们会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刘文利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如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转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划,是非常好的举措。”
与此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这进一步保障了女性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阶段的各项权利。”刘文利称,“无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都应该有一个性别平等委员会,来履行相关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提到,‘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这一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此外,让刘文利印象深刻的是,“作为性教育工作者,我也非常高兴看到修订中提到,‘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第一次在该法中出现‘性教育’这个词,以前是没有的。但必须指出,只对女生进行性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教育男生,不能成为侵害者。所以,性教育中男生不能缺席。”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写入了修订草案中。“我们在性教育中,一直提到农村女性的权益保障,其实这是过去长时间里,特别大的缺憾。”刘文利坦言,女性出嫁后,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就没有其他权益,如土地分配权。家里,只有男性有土地分配权,女性没有,“显然非常不公平。女性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经济权利,但长期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女性地位的不平等,让大家觉得,没有什么。”
对此,本次法律修订提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刘文利认为,这是非常大的进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农村妇女的的经济权利。
希望进一步细化女性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
“关于女性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法律要求,是不是可以更详尽?”刘文利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或存在有待改进之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政治权利’一章,但规定的内容,还是显得宏观。”
刘文利坦言,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全国人大委员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当中,女性的比例一直都较低,不尽如人意。而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女性的比例也非常低,“特别是正职,女性通常被放在副职上。尽管在不断改进,还有待更多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这里提到的“适当数量”是多少,“比例”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比例,希望可以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官方帐号 时间:2021-12-26
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将“妇女与法律”作为第八部分,分为9项主要目标和12项保障措施。新规划以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为基础,结合陕西实际,积极促进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努力实现妇女的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不断努力实现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将男女平等贯彻落实到法治陕西建设全过程
追求男女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项伟大事业。妇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和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男女平等的发展水平展现了一个国家文明和发展的程度。新规划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的方向,以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为指引,围绕法治陕西建设目标,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从地方法规的修订、细化、实施、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重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队伍建设,加强执行力和效率,拓展公益诉讼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以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实现男女平等。
二、实现性别平等评估的规范化与有效运行
促进和推动性别平等、将性别平等落到实处,这是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新规划指引了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了性别平等评估需要有确定的范围、规范的流程和细化的评估标准,重视地方法规制定与实施中的性别平等评估,积极促进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着力体现性别平等评估的专业性和规范化。
三、着力提升妇女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
妇女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性别平等的逐步实现离不开妇女自身法治意识的提升,提升妇女的法治意识是妇女为法治陕西建设贡献力量的基础。新规划重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关涉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项普法活动,不断落实普法责任制,以生动多样的普法方式塑造妇女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支持妇女以多种形式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
四、注重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呈现新的特点,家庭结构趋小,家庭观念更新,妇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面临新的问题。新规划明确保障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着重强调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土地、房屋、股份等财产权益的取得与享有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新规划践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加大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家庭暴力重在预防、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新规划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排查,强调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积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家庭暴力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依法且妥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新规划注重健全多部门合作,加强接处警工作力度、立案监督与跟踪回访,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场所的作用,加强对受暴者的救助与对施暴者的教育、辅导和行为矫治。
五、严厉打击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新规划明确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在信息时代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强调通过提高全社会和妇女的反拐意识与能力,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目标。新规划具有国际视野,努力加强跨国和跨区域的司法协作,从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视角,积极支持解救被拐卖妇女正常融入社会。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关注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重视推进防性侵教育,未来逐步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入职审查制度和从业限制制度,从而达到更优的防治效果,并尊重和保护妇女的隐私和心理需求。
六、打击针对妇女的网络违法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我们需要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新规划重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监管和查处等环节的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网信事业的发展需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促进公民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有效打击网络新型犯罪。新规划强调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提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侵犯妇女个人信息和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七、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组成部分,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针对妇女的服务性、保障性工作。新规划紧紧围绕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展开,即:“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新规划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和公共法律服务数据中心建设,特别为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妇女法律援助类社会组织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
妇女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每一位妇女都积极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都期待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生的梦想。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保护妇女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这是我们妇女事业发展需长久坚持的核心点。新规划“妇女与法律”部分的编制指明了未来妇女权益保障的发展方向,凸显了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心,体现了妇女事业发展的时代特征与环境变化。我们必将在妇女的权益保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妇女的全面发展再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两个规划”编制组专家)
来源:陕西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作者:马钰凤 时间:2022-04-14
两部门:加强对被拐卖妇女等困难妇女群体救助帮扶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与全国妇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已于3月启动,将持续至今年年底。
通知指出,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按照通知,对于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也可以协同妇联组织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通知要求,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全面梳理救助线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应当向妇联组织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司法救助,要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树立特殊保护意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建立每月会商机制,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解决突出问题,并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硕 时间:2022-04-06
策划:白珊 杨荣华
编辑:白珊 杨荣华